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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婚姻双方或一方不能做出真实意思表示,欠缺主观自愿的结婚要件,属于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主要是指因受胁迫而成立的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对胁迫作出了定义,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而结婚的情况。胁迫婚姻违反了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是违法婚姻。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申请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应为受胁迫一方,并且应当在结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申请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情形有: 1、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存在重大误解; 2、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合同,对于合同一方当事人来说显失公平; 3、合同的订立是基于一方的欺诈、胁迫,或者是乘人之危,使得合同另一方没有基于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可撤销合同情形出现后,请求人不仅可申请撤销,还可以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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