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的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非法使用童工的单位均视为非法用工单位。《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工伤待遇赔偿具体办法如下:由非法用工单位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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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出现工伤但是用人单位不进行赔偿的,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或者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1,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为工伤职工提供待遇而发生的争议。 2,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为工伤职工支付全部费用和提供相关待遇而产生的争议。 3,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应该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哪项待遇和标准,因认识不同而产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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