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老年人保障、残疾人保障、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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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供养人员认定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3.提供疾病治疗;4.办理丧葬事宜;5.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住房建设部门纳入住房保障特殊群体范围;6.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由教育部门给予教育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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