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年的士官,没有什么安置一说,就是退伍从部队拿钱走人。 这里面有一个户口问题,如果是农村户口,退伍费比城市户口多7千-8千块钱,没有安置工作一说。 如果是城市户口,回到地方以后当地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假如你不想参加工作可以申请自谋职业,这样地方民政局会给你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要看当地的经济条件),这样一来两年内你不能到当地吃财政的单位工作,否则要退还一次性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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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义务兵包括初中级军士的退役安置政策是以货币补偿为主,不包分配工作。对于军官和高级军士长是可以安排工作,也可以货币等其他方式安置。目前安置补偿货币的金额还是比较多的,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金额更多些。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是指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的重要军事行政法规。规定:“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1)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且自建和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3)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4)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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