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电、供水、消防、燃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交通、治安监控、公交场站等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设置的各种设施(以下简称依附设施)依据相关规定,由各自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出资人自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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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和规范全县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 县政府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事业收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财政部门提出草案,报政府批准后发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可根据*县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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