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申请不是向法院申请的,而是向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所申请,申请以后符合条件正式受理的,马上就可以做鉴定,鉴定以后15个工作日左右提供鉴定报告。一:伤残鉴定 1.评定原则: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2.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评定人条件: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4.评定人权利: 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评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5.评定人义务 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回答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保守案件秘密;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6.评定书 a)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b)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二:伤残等级划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Ⅰ级(100%)到第Ⅹ级(10%),每级相差10%。三:目前执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是2002年3月11日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简称:GB 18667-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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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做司法鉴定时间有这几种情形: 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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