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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吃饭不给钱,原则上,属于合同违约行为。如果是当场就不给钱,饭店提出异议,并要求给付饭钱时,本方拒绝,并使用暴力或其他威胁的办法,强行离开的,行为属于强买强卖,本质上是一种强制消费的行为,只是这种行为比较特殊,即一分钱也不付,而不是通常情况下的少付钱或多付钱。对此,可以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合法。法律对吃饭时间无规定,根据生理需要,一般超过30分钟吃饭时间可能视为休息时间,不要妄想和有关部门一样,12-15点(至少14点30分)为吃饭+午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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