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即只要债权人持有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就可以申请参与财产分配。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包括: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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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原则上是原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一般也可以放松到新的申请执行主体申请变更。具体就是原申请执行人和新的继受主体之间有协议,该协议已经通知被执行人的证据。然后,执行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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