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 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 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 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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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3.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4.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3、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4、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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