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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不一定会被认定为财产分割的依据,在具有其他更有证明力的证据的情况下即无效。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
房产在离婚时有约定归一方所有的,可以不用分割。如果双方未约定,如果房子归一方,由有产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对于房屋共同还贷的支出和增值部分进行补偿;如果双方都要求要房子,经双方同意可以采用竞价的方式,由价高者得;如果双方都不要房子,法院通过拍卖房屋后分割房款。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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