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对于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即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这是一项授权性规定,也是一项排他性规定,这一规定即将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授予给了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从事某种行为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则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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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后,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我国法律没有对交通肇事规定特殊的取保候审程序,和其他犯罪是一样的。申请取保候审应当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和程序进行。第一种是在拘留期间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书》。第二种是在逮捕决定作出之前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第二种情况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取保候审,但检察院一旦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就必须释放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取保候审都出自这种方法,遗憾的是大家往往会忽略。所以在此提醒大家,要充分重视和运用这种程序,努力为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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