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婚后买房产权如何区分,可以通过下列情况确定: 一、夫妻一方所有不动产的情况 男女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如果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了不动产,而且这个不动产的产权只登记在了出资人子女名下,那么该不动产就被视为该方父母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因此这种情况下该不动产是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 二、夫妻双方共有不动产的情况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情况 男女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如果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了不动产,而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则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归夫妻共同共有。 2、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情况 男女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如果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了不动产,而且该不动产只登记在了一方子女名下,这种情况下该不动产并不当然的认为是该方子女的个人财产,首先要看当事人是否有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认为该不动产是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3、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不动产的情况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并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论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平均分割。而且房产证上可以写夫妻二人的名字,根据2011年国税局的最新规定,不会对夫妻房产证加名征税。 三、婚后买房产权归于其他人所有的情况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了以一方父母或他人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因为房改房一般都与一定的职工身份相关,也就是只有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取得房改房的产权。 而身份资格又是不能转移或变更的,所以此时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或他人名下,属于一方父母或他人所有,夫妻双方当时的出资只能作为债权处理,也就是当夫妻任何一方提出要求时拥有产权的父母或者他人应当归还出资方对该房改房的购买出资。 四、婚后买房产权归属待定的情况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但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即离婚时双方对所买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若离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归双方所有,属于共同财产。 若离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归一方所有,属于个人财产,取得房屋的一方有义务返还另一方因购买房屋而在婚姻期间支付的一半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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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则该房产属于一方父母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方式: 1.若孩子不足两周岁的,原则上抚养权归女方,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男方生活: (1)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孩子随其生活的。 (2)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孩子确实无法随女方生活的。 2.若孩子在两周岁以上,男方和女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无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的。 (2)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孩子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孩子随其生活,对孩子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孩子共同生活的。 (5)孩子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孩子照顾孙孩子或外孙孩子的,可作为孩子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孩子在八周岁以上,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法院一般会考虑孩子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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