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rn(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rn(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rn(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rn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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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的情形有: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大部分,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控制人欺诈股东利益,不能通过股东大会的;董事长长期冲突无法通过大会的;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存在严重困难,利益存在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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