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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分为由有嫌疑人一方启动申请和追诉机关主动作出两种。由嫌疑人启动的程序如下:1、由嫌疑人一方作出,即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提交申请取保候审书;2、相关部门应三日内作出决定;3、作出批准决定的应立即变更强制措施;4、不批准取保候审的,应说明不批准的理由。法律规定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以尽力争取取保候审的:第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第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第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第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到期后,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的义务的,程序结束,经办单位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去银行办理领取退还保证金的手续。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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