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海船,是指航行于海上以及江海直达的各类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和非营业性游艇;(二)无限航区,是指海上任何通航水域,包括世界各国的开放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及河流;(三)沿海航区,是指我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通航海域;(四)A1海区,是指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数字选择呼叫(即DSC)报警能力的甚高频(VH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五)A2海区,是指除A1海区以外,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中频(M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六)A3海区,是指除A1和A2海区以外,由具有连续报警能力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静止卫星所覆盖的区域;(七)A4海区,是指除A1、A2和A3海区以外的海区;(八)非运输船,是指工程船舶、拖轮等不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机动船舶;(九)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十)实践教学,是指航海类院校或者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实验教学、工厂实习教学和船上实习。(十一)航运公司,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十二)相关机构,是指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海员外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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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约470万平方公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面积约960万平方公里,大陆海岸线1.8万多千米,岛屿岸线1.4万多千米,内海和边海的水域面积约470多万平方千米。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解决对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争议的方式之一。 通常是在争议发生时,双方当事人通过自己订立的仲裁协议(或虽未订立仲裁协议但双方均同意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或双方一致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范围: 1、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 2、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等业务所发生的争议; 3、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业务所发生的争议; 4、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争议,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所发生的争议; 5、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所发生的争议; 6、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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