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育有子女,那么就必须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认定双方就子女抚养权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可以不予受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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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养权协议要写明下列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工作单位等; 2、写明协议抚养的原因; 3、写明抚养权归谁,探视的规定; 4、不直接抚养一方所需支付的抚养费具体数额,支付方式及时间; 5、其他有关抚养过程中的协议。
离婚抚养权协议这么写: 1、开头写明被抚养人的身份信息以及抚养人的身份信息; 2、写上抚养的方式,比如每月给多少抚养费; 3、最后写上日期,并由抚养人签字。可以参照合同的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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