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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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清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该债务不是基于婚姻、抚养等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即该债务具有可代偿性; 2、债权人无反对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且债务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3、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表示。
诉讼时效的中止要满足的条件有: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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