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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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 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应以三个方面的因素为确定依据: 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 二是父母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 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关于子女抚育费给付的方式。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 (3)关于子女抚育费给付的期限。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原则期限是指抚育费的给付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特殊期限,是指子女成年后,按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育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 下列成年子女的3种情况,即是特殊期限适用的前提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据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其抚育费。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育儿费一般可以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缴纳;没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参照上述比例,按照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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