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没有产权,产权房业主自己拥有产权 一、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1、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2、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3、拆迁租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在规划市区内(在规划市区外的房屋拆迁除外)、与原房屋价格相当并且使用面积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积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补偿安置要看各省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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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有下列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租赁物的维护等。租赁期满后,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各类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 1、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为严苛,核心条件如下: 第一,要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第二,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第四,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2、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亦较为严苛,核心条件如下: 第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 17,000万元; 第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登记时不需要履行前置审批程序,也无须实缴注册资本。 3、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相对较为宽松,核心条件如下: 第一,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万美元; 第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第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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