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夫妻感情破裂,协商一致自愿离婚的即可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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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去民政局办理离婚当天就可以办理完毕。去民政局离婚的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而且要求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
只要双方同意离婚,先签订离婚协议,然后持协议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去夫妻任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即可,经其对你们的协议当面进行审查无异议后,即会发给你们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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