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父母能要回被收养的孩子: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自动解除,养子女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没有存在基础,比如养子女和养父母互不继承遗产,成年的养子女对养父母不再承担赡养义务,只有后赡养义务。 如果养子女还没有成年,那么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自行恢复,由其生父母继续抚养教育。养子女成年后也可以继承亲父母遗产,同时也要对亲父母承担赡养义务。沈洁律师认为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需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解除收养关系导致未成年人失去被抚养教育的权利。 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与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关系不一定会自动恢复,能否恢复,可以协商同意。 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关系的解除总的来说是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并履行一定的解除手续,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解除。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未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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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要回孩子,要看是收养时是否去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如果办理了登记手续,则不能把孩子要回;如果没办理登记手续,则可以将孩子要回去。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只要收养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孩子的亲生父母原则不能随便将孩子要回。
一般情况下,不可以。除非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已经解除收养关系。因为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但如果收养关系解除,根据《民法典》,为保护未成年人,生父母要求回复与未成年子女的关系的,视为自动恢复。另外,养子女年满八周岁以上的,解除收养协议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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