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二)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三)指导并督促经营者建立经营记录,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出货凭证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四)及时制止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五)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行临时控制措施,督促经营者处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与进入市场经营的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生产基地和畜禽屠宰场(厂)签订食品安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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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食品的贮存和运输活动; 2.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3.从事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活动等。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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