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费怎么交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依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根据这一规定诉讼费有两类:一是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征收当事人应当交纳的费用;二是其他诉讼费用,就是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包括两种: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因人身权利或其他人身非财产关系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案件交纳的费用。离婚案件就属非财产案件。2.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因财产而引起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交纳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5条规定,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10至50元。涉及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超过的部分按1%交纳。你可以根据你的具体情况,依据上述规定交纳离婚起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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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离婚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在判决中确定诉讼费的负担,一般由败诉方负担。原被告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诉讼费用分为以下两类: (一)案件受理费,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征收当事人应当交纳的费用,通常为每件50元至300元。 1.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2.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可以减半交纳。 (二)其他诉讼费用,即在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如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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