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误工费如何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这个误工费以医院开具的出院证明为准,和交通事故的鉴定日期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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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范围为,伤者本人治疗创伤造成误工发生的费用,包括受害者因精神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生活发生的误工费用;以及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由于需要参与处理交通事故误工造成经济减少的费用。 计算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 2.没有固定收入,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计算。 3.没有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按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应这样计取: 1、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计取的;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取; 3、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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