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件;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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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应该在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备案,备案时应当携带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与房管局规定的其它材料等文件前往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的备案流程: 1、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携带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其它必要性文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2、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租赁合同当事人所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后进行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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