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要看合同中对面积误差是如何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针对购买的商品房面积有误差,能否要求开发商退房赔偿?哪些情况下购房,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的情形: 一、房屋面积出现偏差; 二、延期交房; 三、擅自更改房屋规划设计; 四、房屋的主体质量不合格。
购买商品房时下列情况下可以退房:发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的,买受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如果发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发生规划或设计变更的,如果开发商未告知买方变更,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购房人正常居住和使用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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