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是由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 二、当事人办理登记备案时需填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转租)合同;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三)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房屋的,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公有房屋转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他房屋转租的,提供原《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六)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同时,必须要求出租人签订《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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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应当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带上各自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起到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进行办理。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所需提交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证书或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证明; 5、转租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6、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提交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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