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4.2晋级原则晋级原则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或疾病史,即:单个或双器官(如双眼、四肢、肾脏)或系统损伤,本次鉴定时应检查本次伤情是否加重原有伤残,如若加重原有伤残,鉴定时按事实的致残结局为依据;若本次伤情轻于原有伤残,鉴定时则按本次伤情致残结局为依据。对原有伤残的处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不适用于本规则。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5.9九级 5.9.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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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肢瘫(肌力4级)。 (2)颅盖骨缺损625px2以上。 (3)轻度外伤性癫痫。 (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7)轻度尿崩症。 (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9)面部瘢痕375px2以上,影响容貌。 (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14)一眼低视力2级。 (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0)一耳听力损失≥ 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1、轻度癫痫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之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导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搭桥手术之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者轻度毁容的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者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的 9、颈部瘢痕畸形,但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大于等于5%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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