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 (1)受伤者身份证、户口本、在杭州的居住证明(如果有);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门诊病历本; (4)医院住院病历; (5)医疗费发票、后续医疗费证明,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 (6)关于休息误工的医疗诊断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或者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交税证明,扣发工资收入证明(如果有); (7)关于需要护理的证明、护理费发票或收条; (8)交通费住宿费票据; (9)关于需要营养的诊断证明(如果有); (10)司法鉴定书和鉴定费发票(如果已鉴定); (11)未成年子女或年迈父母的户口本、以及视情况提供家庭兄弟姐妹户籍证明(如果有); (12)视情况提供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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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若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进行保险理赔所需要的材料一般包括:受伤者的身份证、户口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本;医院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后续医疗费证明等。
车辆事故理赔需要材料:申请表、身份证等个人身份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证明书等保险公司要求的理赔材料,具体以保险公司规定为准。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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