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武汉流产假规定如下: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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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最多休12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地方规定产假30天。 法律规定: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母乳喂养的规定,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武汉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其中包括国家法定的98天产假和湖北省额外增加的60天产假。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属于津贴,并且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医疗费用。 女职工产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产假结束,除存在过失性辞退外,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无过失性辞退或者经济性裁员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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