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探望权的行使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协议可在法庭外进行,也可在人民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协议的内容应记载在离婚调解书上。之所以由当事人协议,是因为当事人双方对自己和子女生活实际状况有更加深刻的了解,使达成的协议不致脱离实际情况,同时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容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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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一定要明确约定,否则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需要注意约定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离婚协议书中应载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当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协议,这其中就包括对探望权的约定。具体就需要双方协商确定: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子女的时间、探望的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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