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依据上述规定,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所以公司法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更多自主的权利,除上述涉及章程修改、合并、分立等公司的重大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以外,对于向银行借贷等普通经营管理事项可由股东会按照一般多数决(全部股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即可,或者也可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表决事项通过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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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二以上的情况: 1、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会就公司事项通过的议案。 2.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法律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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