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日强制险赔偿限额调整为12.2万,其中11万为死亡伤残赔偿金,1万为医疗费用,2000为物损费。只要被保险车辆有责任,不管主要、次要、对等还是全责,在12.2万范围内是要全赔的。 你所谓“第三者不计免赔”应当是三责险吧,具体要看保险合同约定,因是合同关系,不应在交通事故中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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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事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一定不会给予赔偿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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