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动产或不动产时应当确定保留价,如果第1次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对于第2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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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流拍的处理方式为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以后,在60日之内,要组织第二次拍卖,拍卖总共可以进行3次。如果3次都司法拍卖流拍了,要对拍品进行变卖。
法院流拍后处理方式: 1、接受拍卖物:以扣押拍卖的标的物来清偿债务 2、二次拍卖:60天内组织二次拍卖,这个时候的保留价比第一次可以在20%以内下降。 3、第三次拍卖:60天之内组织第三次拍卖。这次的保留价格可以比第二次再下降20%。 4、变卖:第三次拍卖流拍7天内,法院将向社会公告,变卖拍卖标的,价格就是第三次拍卖时的保留价。 5、以物抵债:执行标的只能拍卖三次。 6、退还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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