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实亡。当事人以此事由诉请人民法院离婚的,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当事人离婚。适用此项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①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②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③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④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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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满两年证据有:夫妻分居协议;证明双方感情不和事实;居住证;一方租赁合同水电物业费;单位出具居住证;居委会出具分居证;以邮寄方式邮寄分局文件并保留。
认定夫妻分居满两年的方式: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各自自行生活,不共同居住生活的时间持续了两年的时间;或者是夫妻双方不共同居住生活,不履行夫妻互相之间的义务已经经过了两年的时间,即可认定夫妻分居满两年。且如果认定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法院调解无效的,会依法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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