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期限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二、执行方式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三、执行监督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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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扬民主不充分。一是只要集中不要民主。个别领导摆位不正,把个凌驾于组织之上,搞'一言堂'。二是民主程序形式化。有的领导班子在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上广泛发扬民主,在大事、要事上一人说了算;有的班子虽然对重大事项召开常委会(或党委会)集体讨论,却会前做决定,民主讨论只表决不决策,走过场。'集体讨论,书记拍板'、'书记谈意向,委员齐响应'等违反民主集中制的做法仍然存在。三是《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贯彻不到位,存在用书记个人意志指导常委会民主生活,用常委会的决定指导全委会,用党委会的决定指导党员代表大会现象,根本上颠倒了书记与常委会、常委会与全委会、全委会与党代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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