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不同省结婚证办理流程有如下相关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得委托亲友、律师或其他人代办。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本市,但一方的父母户口在本市的,可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须提供能反映其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当事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证明。第十二条规定: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持有下列证件、证明:(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二)由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不在本区、本乡或本镇申请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其《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三)由指定医疗保健单位出具的认定可以结婚的《婚前体检证明》;(四)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单人照片三张。《婚姻状况证明》应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以及双方不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内容。离过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的,应持有离婚证件(《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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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证流程有: 1、男女双方出具户口簿、本人身份证等证件,以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提出登记申请; 2、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申请材料; 3、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结婚证的办理包括以下程序:1、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2、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询问相关情况;3、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发给结婚证;4、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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