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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上应当载明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2、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书在规定的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具有了强制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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