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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权行为有何属性?有什么法律规定吗?

2020-05-25 16: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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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5-25 回复

专业分析:

通常在破产法理论上,根据可撤销行为所损害利益的当事人范围不同,将其分为两大类。其一是欺诈行为,又称诈害行为,指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或财产权利、非正常交易等;其二是偏袒行为,又称偏颇性清偿、优惠性清偿行为,指给个别债权人以偏袒清偿利益而损害多数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债务的提前清偿等。美国破产法就据此将可撤销行为分为欺诈性转让与偏袒性清偿两类。 但也有的国家以其他标准分类,日本破产法将否认权(即撤销权)涉及的违法行为,按照行为自身特点分为故意否认、危机否认和无偿否认三种类型。故意否认是对破产者在明知侵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进行的行为的否认,其否认以具有主观欺诈故意为前提,但不问行为之实施时间。危机否认是以破产者在有支付停止或破产申请后,或在此前30日以内进行的一定行为为对象的否认。无偿否认是对破产危机发生后或其前6个月以内进行的无偿行为或等同于此的有偿行为的否认。 我国新旧破产法对破产可撤销行为均未做理论分类,而仅以列举的方式加以规定,但在理论界通常采用欺诈行为与偏袒性清偿行为的分类方式。在旧破产法中,将民法上的无效行为与破产法上的可撤销行为混杂规定在一起,对债务人违法行为的法律性质表述混乱,存在立法失误。新破产法纠正了旧法的错误规定,分别对无效行为与可撤销行为作出规定。由于新旧破产立法在无效行为与可撤销行为的规定上存在一定的延续、关联关系,所以在此对无效行为一并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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