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欠款纠纷中,方应提供以下证据: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购销合同》、《供货协议》;订(定)货单;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 (3)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运单;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书、客户投诉、退货及索偿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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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为借款合同产生纠纷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能证明存在借款事实的证据,即借据、收据等债权凭证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类型的证据;以及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例如当事人的身份证、企业的营业执照。
工程欠款纠纷需要以下这些证据: 1.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证据材料。 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材料。如合同,会议纪要,来往邮件、信函,现场工程签证单等等--切相关的证据材料。 3.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材料。 4.提交其它诉讼相关的证据资料。如向法院提交主张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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