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伤残军人是否享受工伤待遇,必须以是否“旧伤复发”为前提。对经确认为旧伤复发的伤残军人,经治疗伤情稳定后,伤残仍然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由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级别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2.民政部门确定的新伤残等级与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等级不能相对应。3.因旧伤复发被视同工伤的伤残军人,其工伤待遇的计发基数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该伤残军人为旧伤复发后的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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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的一级伤残军人,由国家发放终身养老金;二级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级伤残军人,应当由民政部门给予补助,伤残军人享受住房、就业、贷款等优先权,伤残军人报考高等院校,录取条件应当放宽。
工伤认定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调查核实、鉴定等,有严格的时限。职工因为工作负伤,经治疗致残,影响其劳动能力的,需要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享受残疾待遇的重要前提。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有三个条件:一是经过治疗,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二是必须有残疾,主要表现为身体残疾;三是必须对工作和生活有直接影响,残疾程度影响了员工的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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