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中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涉外婚姻中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涉外婚姻中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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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签字声明;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无配偶证明,或所在国驻华使馆出具无配偶证明。
涉外结婚登记所需证件如下:1、中国公民要带:户口本;户口所在地政府,或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性质、申请和谁结婚的证明;2、外国人要带:护照;外国人居留证、身份证,或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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