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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示告知怎样处罚?

2022-03-05 19: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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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05 回复

专业分析:

关于提问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示告知怎样处罚”?的解答:首先要确定哪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和各地的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也就是说通过上述法律法规,是可以明确如何处罚的了,换句话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上明示了怎样处罚的了,举例:关于虚假广告行为的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假设发生在浙江省内,再结合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1修正)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下列方法,对商业信誉或者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制作方式、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有效期限、经营状况、售后服务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一)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二)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三)刊登、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声明性公告; (四)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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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损害程度较轻,行为人只用承担民事责任;触犯了行政法规规章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行为严重到构成犯罪的,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2.虚假标识行为。即经营者采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其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的;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3.滥用优势地位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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