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强制执行后,会依法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如:直接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财产、扣押拍卖被执行人车辆、房屋等。若确无可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待对方有可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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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别人钱没钱还的可以与借款人协商是否可以分期偿还借款、延期偿还或适当减少部分欠款;或者拍卖、抵押本人的其他有财产价值的物品,例如汽车,家具等。
欠款人无力偿还可以要求对方分期偿还,法律规定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或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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