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 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设立遗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设立效力。遗嘱人一旦死亡,他所设立的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嘱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此项嘱托,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为了保障未成年的继承人和不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可以嘱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通常是遗嘱人所信赖的、能体现遗嘱人意愿的无利害关系人,他在执行嘱托任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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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效力的影响因素主要是精神能力是否正常、笔迹是否真实、书写是否连贯等。其他类型的遗嘱影响效力的因素较多,一般会有见证人身份、精神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等。
遗嘱效力的影响因素有:1、遗嘱人是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2、遗嘱必须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不能受到胁迫和欺骗;3、遗嘱必须是真实的,伪造的遗嘱是无效的;4、遗嘱必须是完整的,被篡改的遗嘱,被篡改的部分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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