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中对特殊情形下的继承案件做了明确规定:继承人未放弃继承且遗产未分割,继承人要求分割遗产的案件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可以定性为所有权分割的析产纠纷应定性为所有权分割的析产纠纷,诉讼时效为二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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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遗产没有得到继承,在超过20年后,也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如果没有放弃继承权,也不存在应当剥夺继承权的情形的。遗产没有进行分割时,各个继承人之间形成了共同所有权关系,可以去法院效进行诉讼,要求解除共同所有权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遗产超过20年的分割原则如下: (1)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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