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店商家坚决不退货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7月2日通过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制售伪劣商品和提供劣质服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接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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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假货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体店退货法律规定如下: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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