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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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双方行为。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由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的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同意接受,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赠与合同是双方的行为,合同的成立前提必须一方实施赠与,另一方表示接受。如果一方表示赠与,而另一方不接受,则赠与合同不成立。而且赠与合同最终的成立与否要看赠与物是否交付,交付后才可以认定赠与合同成立,如果在交付之前赠与方后悔,则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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