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罢免事项的决定要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才能达到罢免董事长的目的。但是这样的规定对于中小股东来说,实际是很难维权的,因为首先一般大股东几乎占去了公司股份的一大部分,中小股东很难争取到足够数量的股份同意。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小股东如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此时,小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即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起诉;监事会、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内未提起诉讼,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想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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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审议表决事项时,实行一事一议的表决方式,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落实董事会一人一票表决制度,强化了每位董事都应该对董事会决议承担履职责任。董事会决议是指董事会就董事会会议审议的事项,以法律或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形成的决议,是董事会集体意志的体现。公司法在其变迁过程中,特别是在股东人数众多、股权较为分散的情形下,股东主权的原则已有一定程度的削弱,董事会的权限随之增强,原本由股东(大)会决议的许多事项转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的意思决定机关事实上已经分解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因此,董事会对享有最后决定权的事项所作的决议,自然也应当属于公司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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