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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可以将需要拘传或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并摁指印。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包括:适用的对象限于现行犯或是重大嫌疑分子;执行机关为公安司法机关;可适用的情形通常是较为紧急的情况;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而仅仅属于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保证相关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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